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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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 二、吉林市红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本金7500万元和利息3267928.82元、担保费562500元、逾期担保费407812.50元、律师费154832元、利息(以1512210.6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和以76755718.13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均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上浮50%计算)及违约金1500万元,但利息和违约金两项之和以不超过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12210.69元为基数,和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6755718.13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总和为限; 三、吉林市方源秸秆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吉林梦也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博大玖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吉林市红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 后有权向吉林市红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二审案件受理费564086.43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预缴32943.43元,吉林省博大玖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预缴531143元),由吉林市方源秸秆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吉林梦也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博大玖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64086.43元;由吉林省博大玖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榆树市博大玖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担5311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