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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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众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众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187,875.58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5日,2021年2月6日以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吉林省众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的涉案债务向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5元,由***、***、吉林省众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本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