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山蓝资三山建材有限公司 江山虎华佳塑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九峰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九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虎华佳塑业有限公司货款188652.4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8652.47元基数,支付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据实计付】; 二、驳回原告江山虎华佳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06元,减半收取4603元,由原告江山虎华佳塑业有限公司负担2997元,由江西省九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