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铅山县金狮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2020)赣1124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铅山县金狮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9,458.89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自2020年5月23日起以604,73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交房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8元,由上诉人铅山县金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9元,被上诉人***、***负担4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8元,由上诉人铅山县金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9元,被上诉人***、***负担4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