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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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偿还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2年9月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元(原告已预交722元),减半收取计7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