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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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因购买设备、零部件款等损失总计人民币2,440,253.80元; 二、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运费、吊装卸费、加工安装费总计人民币58,060元; 三、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垫付的材料费、吊装卸费、运费共计人民币31,340元; 四、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税款损失人民币29,686.02元; 五、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因设备不合格而被罚款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8,000元; 六、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因本案聘请律师费人民币128,000元; 七、上述六项共计人民币2,705,339.82元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7,459元,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3,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