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阳光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开心仁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阳光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交付14.57吨符合通常质量标准的油葵毛仁14.57吨。否则,按重量14.57吨计算、按5.1元/公斤向原告***返还货款; 二、被告新疆阳光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色选费损失26480元; 三、被告新疆阳光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人工装卸费、运输费损失18000元;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新疆阳光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