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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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北区客隆烟酒食品便利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客隆烟酒食品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5763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客隆烟酒食品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客隆烟酒食品便利店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