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神木市正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正兴源商贸有限公司 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神木市正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项994966.03元; 二、被告神木市正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的资金占用费(2019年8月14日之前的资金占用费为247637.84元;2019年8月15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994966.03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神木市正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保险费3721.81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榆林市正兴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神木市正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46元,由被告神木市正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向原告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被告***、***、***、榆林市正兴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