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平县支行 罗平县恒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罗平县恒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平县支行从2010年5月12日至2019年3月20日的复利976270.59元。 二、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平县支行对被告罗平县恒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罗房权证马街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罗平县恒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