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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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达州市大众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宣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19605.76元及支付截止2020年12月14日下欠的利息3346964.8元,并从2020年12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3819605.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912%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和被告达州市达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达州市大众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66元,由被告***、***、***、***、达州市达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大众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