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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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5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四川林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渠县梦之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55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18%计算,其中300万元从2018年2月5日起计算、200万元从2018年6月5日起计算、50万元从2018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渠县梦之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四川林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上诉人四川林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