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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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赔偿***603463.54元,返还宜兴市中医医院341949.57元,返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5086.89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254229.74元,万通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93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873元、鉴定费3060元。由***负担4300元,由***、万通公司连带负担1735元,由保险公司负担6898元(***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剩余部分8633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万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支付1735元,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68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