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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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 洛阳洛华玻璃有限公司 洛阳华名玻璃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洛华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1660000(此数额暂计至2021年2月23日); 二、***、***、洛阳洛华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分行借款利息161509.7元及罚息(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355%自2020年4月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履行部分); 三、***、***、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洛阳华名玻璃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履行清偿后,可向主债务人***、***、洛阳洛华玻璃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洛阳洛华玻璃有限公司、***、***、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洛阳华名玻璃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83元,由被告***、***、洛阳洛华玻璃有限公司、***、***、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洛阳华名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