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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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市河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68978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8978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98元,减半收取计5349元,由被告东营市河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