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毅玻璃厂 东莞市吉宁镜业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毅玻璃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吉宁镜业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720元; 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毅玻璃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吉宁镜业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57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2087.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毅玻璃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