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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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五环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846942.88元; 二、被告广州五环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846942.88元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从2014年2月27日计至2014年8月22日;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从2014年8月23日起计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被告广州五环药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有权在最高本金余额22000000元的范围内以被告广州五环药业有限公司对广州医药有限公司、广州中山医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广弘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国盈医药有限公司、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天士力粤健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南方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广药健择医药有限公司、广州欣特医药有限公司的全部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广州五环药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有权就被告广州五环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和(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第一至六项判决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3055500元的范围内以恩平市大槐镇六家冲村角竹山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对被告广州五环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2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在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广州五环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2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在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广州五环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2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金进鞋业(恩平)有限公司、广东千里行鞋业有限公司就被告广州五环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和(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第一至六项判决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2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金进鞋业(恩平)有限公司、广东千里行鞋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五环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18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负担427元,被告广州五环药业有限公司、***、***、***、***、金进鞋业(恩平)有限公司、广东千里行鞋业有限公司负担267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