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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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444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833.33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1833.33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赔偿原告***、***、***、***、***、***1833.33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赔偿原告***、***、***、***、***、***1833.33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赔偿原告***、***、***、***、***、***1833.33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公司赔偿原告***、***、***、***、***、***1833.33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八、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904230.43元,由被告阜阳市福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九、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96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原告实际缴纳186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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