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南宁汉普铁塔有限公司
广西横县国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理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凭祥万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南宁汉普铁塔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99990元及截止至2018年3月22日的利息146988.88元、复利3652.54元、罚息25692.15元;

二、被告南宁汉普铁塔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以第一项所列本金、利息为基数从2017年4月7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汉普铁塔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林东玲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自以担保金额500万元为限)。被告***、***、林东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汉普铁塔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广西南宁汉普铁塔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玉华路99号大中玉府金座X-X号、2XX-2XX号、4XX-4XX号房产【玉他项权证号:玉房他证玉山县字第××号】及上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玉他项(201X)第0XX号】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担保金额4000万元为限)。

案件受理费48034元,由被告广西南宁汉普铁塔有限公司、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林东玲、***、***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1-29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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