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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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38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由被告***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即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项款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