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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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兰溪市绿杉果蔬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22107.9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70元,由被告***负担9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