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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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惠之美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和武汉惠之美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房屋装修重置损失7810元(9763元×80%)。 二、被告***和袁晶晶赔偿原告***房屋装修重置损失1953元(9763元×20%)。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被告武汉惠之美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和武汉惠之美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元,被告***和袁晶晶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