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中通轮胎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向原告南宁市中通轮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657元; 2、被告***向原告南宁市中通轮胎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利息计算方式:以58657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全额偿清货款之日止)。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21元(原告南宁市中通轮胎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