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
重庆华标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之八

原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营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治国,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女,汉族,住***。

被告:重庆华标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会成。

被告: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吴。

原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重庆华标灯具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5)惠中法立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财产,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诉讼中,依原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分别作出(2015)惠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的银行账户予以继续冻结;(2015)惠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2015)惠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

告***的银行账户予以继续冻结;(2015)惠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的银行账户予以继续冻结。

2019年12月24日,原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以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期限即将届满,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对被告***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继续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分行银行卡营业部账号为20×××44、20×××50上的存款人民币各100万元;

上述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形式上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岳淑敏

审判员  沈 巍

审判员  张斯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静华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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