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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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平山支行 辽宁九洲龙跃药业有限公司 辽宁九洲龙跃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九洲龙跃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平山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二、被告辽宁九洲龙跃药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平山支行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6万元,由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平山支行负担1.28万元,由被告辽宁九洲龙跃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九洲龙跃药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964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