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平山支行
辽宁九洲龙跃药业有限公司
辽宁九洲龙跃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九洲龙跃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平山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二、被告辽宁九洲龙跃药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平山支行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6万元,由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平山支行负担1.28万元,由被告辽宁九洲龙跃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九洲龙跃药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964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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