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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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三塘民心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27223.8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垫付的医疗费4953.8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计299元,由原告***负担5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支公司负担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