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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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2月9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4万元,利息1051450.33元,本息合计5991450.33元,并以494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6.9‰计算,一并给付2020年12月11日至给付之日止利息; 如被告***、***在上述期间内不能清偿债务,对其不能清偿的部分,应以本案所涉抵押物登记在***名下位于双鸭山市二马路南纪检委综合楼5-11,建筑面积为950.82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黑(2020)双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房产证号为【黑(2020)双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2**304,建筑面积为58.72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黑(2020)双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房产证号为【黑(2020)双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2**建筑面积为88.2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黑(2020)双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房产证号为【黑(2020)双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2**k,建筑面积为43.0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黑(2017)双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32房产证号为【黑(2017)双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32**6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黑(2020)双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26房产证号为:黑(2020)双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2**-1层01铺,建筑面积为18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黑(2020)双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26房产证号为:【黑(2020)双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2**le='LINE-HEIGHT:25pt;'>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6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