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1的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721960元、丧葬费37496.5元、医药费50218.14元、住院期间误工费1108元、住院护理费22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以上共计876992.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被告子洲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四原告合理损失876992.64元的90%即789293.38元;由四原告自行承担合理损失的10%即87699.26元。

二、驳回原告***、***、***、***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1元,由四原告负担1071元,被告子洲县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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