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一案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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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拘留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21)湘0703司惩29号 被拘留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拘留人***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拘留人***拒不履行生效的(2020)湘0703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拘留十五日,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请予看管。 此致 常德市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21)湘0703司惩29号 被拘留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拘留人***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拘留人***拒不履行生效的(2020)湘0703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拘留通知书 (2021)湘0703司惩29号 常德市公安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拘留人***拒不履行生效的(2020)湘0703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给予被执行人***拘留15日的决定,请你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 拘留期间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 附: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3司惩29号拘留决定书壹份。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