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山东沃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借款本金28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借款利息62557.16元(截至2021年3月4日),自2021年3月5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位于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55号3号楼1-401室(鲁2019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286337号)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32元,实际收取148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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