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与被告***、被告***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截至2021年1月3日的借款本金550644.24元、利息18574.87元,合计569219.11元; 三、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标山路房屋(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003xxx)申请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并就变价款在上述第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46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8266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