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与被告***、被告***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截至2021年1月3日的借款本金550644.24元、利息18574.87元,合计569219.11元;

三、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标山路房屋(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003xxx)申请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并就变价款在上述第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46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8266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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