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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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华德液压工业有限公司 济南吉多利经贸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华德液压工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20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华德液压工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419654.18元,罚息7351.98元(截至2018年4月21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山东华德液压工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借款利息(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三给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济南吉多利经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利丰街3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山东华德液压工业有限公司、***、***、济南吉多利经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七、被告***、***、济南吉多利经贸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华德液压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山东华德液压工业有限公司、***、***、济南吉多利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