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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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邹平博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邹平县玉碳商贸有限公司 邹平华洋贸易有限公司 邹平盛强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邹平盛强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4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邹平盛强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借款利息49333.31元、罚息1482273.26元、复利285953.39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邹平盛强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借款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邹平盛强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山东邹平博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邹平华洋贸易有限公司、邹平县玉碳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山东邹平博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邹平华洋贸易有限公司、邹平县玉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平盛强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00元,由被告邹平盛强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邹平博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邹平华洋贸易有限公司、邹平县玉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