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18487.5元(截至2016年7月13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借款利息(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1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23925元(截至2016年10月28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借款利息(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七、被告刘洪进对上述一、二、三、四、五、六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86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洪进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4-19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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