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18487.5元(截至2016年7月13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借款利息(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1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23925元(截至2016年10月28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借款利息(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七、被告刘洪进对上述一、二、三、四、五、六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86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洪进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