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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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市萍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驰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烟台市萍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6000元,并支付利息308.74元(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自2020年6月6日起至被告山东驰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烟台市萍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烟台市萍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8元,由被告山东驰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元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