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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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东祺汇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烟台栾锐宁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42)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以后,可以要求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