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烟台东祺汇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烟台栾锐宁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东祺汇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烟台栾锐宁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42)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以后,可以要求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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