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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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鄢陵县五彩大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众森花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鄢陵县景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至2018年5月24日的罚息及复利458861.04元;以后的逾期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被告鄢陵县景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19100元; 三、被告***、***、许昌众森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五彩大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昌众森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五彩大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份额向鄢陵县景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鄢陵县景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昌众森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五彩大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45.73元,公告费1000元,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被告鄢陵县景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昌众森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五彩大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负担46545.73元,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