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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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薛斌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薛斌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瑶海区华兴石材经营部(经营者***)支付货款25800元。并自2020年9月8日起,以25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向原告合肥瑶海区华兴石材经营部(经营者***)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薛斌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向原告合肥瑶海区华兴石材经营部(经营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为223元。由被告合肥薛斌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