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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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大成尚品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苏州大成尚品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综合管理费1602360.4元; 二、被告苏州大成尚品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苏州大成尚品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空调费122554元; 三、驳回原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44元,减半收取131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负担3122元,被告苏州大成尚品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苏州大成尚品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