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昶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昶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代偿款2227369.08元及利息(以2527369.0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为63689元;以2227369.0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二、如被告江苏昶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原告有权对被告溧阳迈腾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抵押物(详见卷宗内抵押物品清单,抵押登记书编号为苏D3-0-2018-0057)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受偿范围为上述被告江苏昶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金额。 三、被告***、***对上述被告江苏昶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溧阳迈腾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昶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19元,减半收取1351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