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39151.39元、利息6339.74元、罚息246.07元(暂计至2020年5月26日,之后利息(罚息)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1000元;

三、被告***、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1元,由被告***、***、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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