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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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金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大连金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9月16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人民币53430元; 二、驳回大连金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大连金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元,***、***共同负担8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大连金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共同负担1655元。 本判决为生效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