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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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 揭阳市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与被告***、***、揭阳市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签订的02019000242018一手贷0000267《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借款1022906.89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 三、被告揭阳市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上述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揭阳市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对位于揭阳市揭东区×××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55元(按减半收取计),由被告***、***和揭阳市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19-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