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东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诉讼服务费1463854.82元;

二、被告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70元,由原告承担12300元,由三被告承担1797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承担部分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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