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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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巴嘎旗力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浩特市锡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阿巴嘠旗力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1.6%支付利息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3月4日期间利息,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3年3月5日起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锡林浩特市锡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88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锡林浩特市锡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