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志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原建材二五三厂)货款269708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1元、保全费2360元,合计5771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