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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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本院不予审理; 二、被告唐山云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145.8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6521.25元、护理费43729.02元、医疗费4350元,合计137746.07元(已履行); 三、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于本判决生效后终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唐山云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