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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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荣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荣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县分公司 唐山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荣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6月25日始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向原告支付借款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唐山荣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