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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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宁市天和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山东明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邹城市宏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与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其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二、被告邹城市宏城置业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在欠付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8756609.01元范围内对***承担责任; 三、***在元及利息的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338223元,保全费5000元,审计费2400000元,由被告邹城市宏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元,由原告***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