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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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昊丰玻璃有限公司 江苏驰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鑫畦玻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市昊丰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鑫畦玻璃有限公司货款5691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691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淮安市昊丰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鑫畦玻璃有限公司律师费315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4元,减半收取5002元,保全费3670元,合计8672元,由被告淮安市昊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